微型電動二輪車宣導

發佈單位:教官室 | 發佈日期:2023/1/17 | 點閱次數: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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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家有電動自行車嗎 ? 自111年11月30日起,此類車輛已定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正式納管,不論新購或原有之微型電動二輪車皆須掛牌並投保強制責任險,逾期未領牌仍繼續騎乘使用者將受處罰。

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新法規實施後,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111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2年內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如未訂立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公路監理機關可裁處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肇事者可裁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有關微電車相關資訊,民眾可至監理服務網首頁-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查詢;未投保強制險擴大舉發資訊,可至強制險擴大併同舉發專區查詢。如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臺北市區監理所(該所亦有雙語服務),電話:(02)2763-0155轉415或416,傳真:(02)2761-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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