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
重申各高級中等學校於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務時,應確實注意學生之個人資料保護,以維護學生之隱私。
請學校於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務時,確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9條及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學生個人資料隱私及相關就學權益。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9條規定:「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教育部已於102年5月2日以臺教資(四)字第1020017090號函檢送「學校事務、活動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流程及說明」(如附件)予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並請學校注意個人資料之合理及合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