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第2階段單親培力計畫
發佈日期:2021/8/18 | 點閱次數: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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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鼓勵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承辦單位

由本署上網公開招標委託合適且具執行能力之全國性民間團體辦理。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

補助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國立大專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2,000元。

(3)私立大專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8,000元。

2、臨時托育補助費(第2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居家托育人員及送托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60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3、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限

單親家長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新申請。

(四)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各縣市標準將依公告最新年度為準。

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該縣市家庭總收入標準金額×12個月×全家人口(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18歲以下子女人數)。

4、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2.5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各縣市標準將依公告最新年度為準。

家庭存款本金計算方式:該縣市存款本金標準金額×全家人  口(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18歲以下子女人數)。

5、未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五)補助名額

1、高中(職)組:每學年(計2學期)預計補助10名

2、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2學期)預計補助240名

3、以上2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

(六)申請時間

1、當年第1學期(下學期):當年2月24日至當年3月25日止(遇假日順延)。

2、當年第2學期(上學期):當年9月7日至當年10月6日止(遇假日順延)。

(七)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3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未滿18歲以下子女)各類所得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就學貸款,除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外,並請附上原始學費明細繳費單影本。

5、學生證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送托居家式托育人員、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8、如子女由具托育人員資格之三親等內親屬照顧者,則須另外檢附托育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可查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影本。

9、其他相關資料。

(八)資格審查

1、申請者應備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註冊收據及在學證明等證明文件,承辦單位於每學期本計畫申請期間對申請資料齊全者進行審查。

2、資料不齊者應於接獲通知7日內補件。

3、本計畫申請者所送申請資料由本署送「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逕行比對,如比對結果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九)停止補助

受補助者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補助,停止撥付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十)轉介福利服務

受補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務,受本署委託之承辦單位得將名冊資料轉介至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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