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16315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勞工婚假請休期間,如無法於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規定期間內請畢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